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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信息港 2022-10-09 450 10

省公检法会议纪要:醉驾200以下可缓刑,160以下可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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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视野这是一个极大进步,全国都可以借鉴,逐步做到160以下不按犯罪处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湘高法27号六、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应该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案时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七、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八、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无上述第七条中的情形,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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